四川烟草专卖新规5月1日起实施

禁止或限制公共场所吸烟 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可罚50万元

版次:01    作者:2026年04月21日

昨日,《四川日报》07版发布《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烟草专卖新规有哪些重点内容?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处罚机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涉烟类烟产品监管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鼻烟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禁止自动售货机等售卖烟草制品

《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处罚机制: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外,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强化物流寄递环节监管

《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港口、道路、车站、物流寄递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贩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据四川日报